因公司业务需要,决定整体出租南大街186号1-2层,有意向者请见下意向合同.
并于2008年8月18号前向新华书店办公室报名.
租 赁 意 向 书
出租方: 乐清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甲方)
承租方: (以下简称乙方)
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现就乙方取得甲方所有之南大街门市 1层 至 2 层的租赁使用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,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,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签订本合同意向书。
一、场地简况
1、出租面积:(详见所附平面图)约 平方米。
2、使用性质:乙方租用该场地作为开办 。
二、租赁年限为五年。
三、租金
1、自正式合同签订之日7天内一次性交清年租金,以后每年需提前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交纳后一年租金。
2、甲方给予乙方两个月的装修期,装修期内不计租金。
3、第一年 ,第二 ,第三年 ,第四年 ,第五年 。甲方房产门市中非甲方所有的(甲方已向它方租赁的房产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,不在合同范围之内)。
4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和结构,也不能在合同期内私自转租给第三人,如需转租,需取得甲方同意。甲方不退还已收取乙方的租金,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。
四、水电费
乙方承租期间,水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不得拖欠,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,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。
五、争议解决
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乐清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六、其他约定
1、承租人不得利用此门店经营图书、音像、文化用品、数码产品等与甲方有有关的经营项目,违者由甲方中止合同。
2、签订正式合同时,甲方与乙方同时签订安全协议。
3、乙方租赁及装修期间,不得对对甲方房产(含甲方租赁的房产)造成的结构性破坏,一切损坏由乙方承担。
4、涉及到租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,与甲方无涉。
5、本合同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,签订后7天内,乙方需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。
6、本合同意向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给予确认,正式出租起始日由甲方根据自身工作进度确定。条款内容如有变动,需经双方同意。
7、甲方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合同时,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签订,视同本意向合同中止。
本意向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
甲方:乐清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乙方:
代表: 代表:
二〇〇八年 月 日
附件:平面图复印件一份